Error message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null in taxonomy_menu_trails_init() (line 102 of /home/qifounda/public_html/qi/sites/all/modules/taxonomy_menu_trails-7.x-2.5/taxonomy_menu_trails/taxonomy_menu_trails.module).

澳大利亚选举制度

2019不久将举行澳大利亚选举(第45届)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英语: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两院制立法机构。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议会在澳大利亚国内一般称为联邦议会(正式名称:“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通称:“Commonwealth Parliament”或 “Federal Parliament”),以和各州和领地的议会区分。澳大利亚议会的建制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西敏制,同时也部分受到了美国国会選舉制度的影响。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第一章,议会由三部分组成:澳大利亚君主、澳大利亚参议院和澳大利亚众议院。君主不在澳洲时,其任命的联邦总督代表君主实行君主的职能,包括君主作为议会一部分的立法职能。

澳大利亚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目前由150个选区的议员组成。《宪法》规定众议院议员必须(大约)是参议院议席数的两倍。由于众议院选区按照法律须大约按照均等人口分配,因此随着总人口和各州人口的增减会时有调整。最近一次是1984年大选时,众议员的数量从125席大幅增至148席,1993年降至147席,后于1996年回升至148席,并从2001起保持在150席至今。選舉制度為排序複選制,每个选区以强制投票的方式选举一名议员。

澳大利亚参议院(Senate)目前由76名议员组成:每个州12名加上北领地和首都领地各2名,每个州或领地在大选中作为一个选区投票。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为比例代表制投票。

按照惯例,得到下议院多数议员支持的党派是执政党,其领袖出任总理。两院议员在位于堪培拉国会山的澳洲國會大廈内的两个分别的议事厅开会议事。第一届国会于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当年的1901年5月9日开幕。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第一章,君主是构成国会的一部分。总督由君主根据首相的建议而任命,并作为君主的代表按照宪法行使英王授予的权力。具体地说,宪法给与总督批准、拒绝批准或留待君主亲裁议案的权力。尽管如此,按照现代的澳大利亚宪政惯例总督在行使立法职责时完全遵照总理的建议,而不会自主行使这些特权。

澳大利亚国会的上议院是参议院(Senate),由76名参议院议员组成。基于效法美国参议院制度,澳大利亚宪法参照美国制度规定每个州不论人口大小都应有等同数目的参议员,因此参议院也被称作“诸州之院”。依照宪法,国会在保证六个创始州(即今天的六个州)平等代表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法律来决定参议院议员的人数,但每个创始州的参议员不得少于六个,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新建州或领地。在此宪法框架下,联邦议会可以立法规定参议院议席的分配。1973年联邦议会修改法律,允许各领地选举代表该领地的参议员(高度自治的诺福克岛除外)。目前两个人口较多的领地,北领地和首都领地分别选举各两名参议员,其中北领地参议员同时代表较小的圣诞岛和科科斯群岛领地,首都特区参议员同时代表杰维斯湾地区。各州的参议员名额则在1949年由宪法规定的六名增加到10名,以后又在1984年增加到12位一直至今。
logo
澳大利亚国会可以决定众议院议员的数目,不过宪法要求这个数目必需“应尽可能地为参议员人数的两倍”。这个要求一般被称之为“关系条款”,因此目前众议院由150位议员组成。每个州根据人口数目分配议席;不过宪法保证每个创始州不管大小至少拥有5个议席。宪法不保证各地区的议席数额。国会于1922年和1948年分别准予1个北领地和1个首都领地议席,但是这些地区代表在1968年以前只有有限表决权。

从1901年至1949年,众议院由74或75名议员组成(参议员为36名)。从1949年至1984年,众议院议员人数在121至127人之间(参议员为60人直到1975年升至64人)1977年最高法院遵循关系条款,指令众议院议员人数由127人减少到124人。1984年参众两院扩大;其后众议院议员人数在148人至150人之间(参议员为76人)。

一部分人在他们的议员生涯中曾经在不同时间当选过参众两院议员(截至止2009年7月一共有44人,其中40位为男性,4位为女性)。

澳大利亚宪法禁止“外国”(foreign power)的公民在参众两院出任议员。澳大利亚高等法院1999年在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Sue v Hill)裁定尽管起草宪法时所有澳大利亚人都属于英国臣民,但由于1901年以来的宪政演变,特别是《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切断了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最后宪政联系后,对澳大利亚来说英国已成为“外国”,持澳大利亚和英国双重国籍的人因此不可当选国会议员。

更多浏览 澳大利亚议会